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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6年,伴随着宏观政策的调整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发展模式受到各方面的挑战,迫切需要一種新的发展模式,特别是监管部门即将出台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新的管理办法,使信托投资公司有必要总结过去几年发展的经验,明确自身行业定位。那么,未来的信托公司究竟该如何发展?专家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专营性信托经营机构+综合性金融产品服务提供商”可能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环境下一个比较适宜的市场定位。
作为专营性的信托经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一是信托法律关系明确,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二是受托人角色单一,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信托法律关系形成的信托财产具有的形式多样性特征,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横跨货币、资本和实物市场优势相结合,为信托投资公司发挥综合性金融产品服务提供商的比较优势提供了可能。这種可能性首先表现在信托财产形式多样的特点,与信托投资公司多元化的投资渠道相契合。此外,它还表现在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专属的产品,有利于整合相关资源为受益人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服务。
主持人:本报记者 金立新
特邀嘉宾:特华博士后工作站 孟辉
主持人:作为金融中介,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必然通过其产品来体现。但对于信托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通常理解为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金融产品。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较广,各種类型的信托产品差异较大,共性并不突出,随着时间的变化,其依托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也發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产品开发模式面临新的制约,从而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功能的定位。对此您怎么看?
孟辉:信托公司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单一融资类、制度缺陷依赖类和信托制度依存类。这几类产品的推出支持了信托投资公司在过去几年的发展。
首先是单一融资类产品。此类产品是依托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牌照,为特定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类产品,最常见的就是贷款信托。贷款信托与银行贷款具有较强的替代性。由于操作简便,业务模式比较成熟,是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的信托产品类型,其主要依赖较低的融资成本赢得市场。但是,低成本并不能覆盖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特别是信托产品一对一的特性,使得其不具有银行贷款所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加之信托投资公司在专业技能的积累以及自身抗风险能力与银行的差距,使得此类业务的发展空间并不足以支持行业的持续发展,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这一政策意图。
其次是制度缺陷依赖类产品。此类产品是依托信托投资公司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物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制度的不完备,拾遗补漏而推出的方案解决类产品。此类产品具有一定的“避法”特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有制度供给不足背景下潜在的市场需求,但另一方面影响了现有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随着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此类产品的市场空间逐步萎缩。2006年“54”号文出台对房地产信托的影响充贩Nっ髁苏庖坏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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