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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MAS)修改“集体投资计划守则”(Code on Collective In vestment Schemes),让基金经理在运作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集体投资计划一般上是指单位信托基金
。在原有的集体投资计划守则下,一个集体投资计划只可动用不超过10%资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这是所谓的“单一发行者限额”(single issuer limit)。
在修改后的守则下,“单一发行者限额”仍然继续有效,但金管局也推出新的“单一集团限额”(single group limit),规定一个集体投资计划投资于同一家集团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总额,不可超过该投资计划资金的20%。
集体投资计划如果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有关衍生产品的相关证券(underlying secu- rities),也会在“单一发行者限额”和“单一集团限额”的计算过程中被考虑在内。(trustlaws.net)
另外,金管局也允许在新加坡设立的集体投资计划,把金融衍生产品列为资产组别之一、成为基金经理投资战略的一部分;不过条件是有关基金经理必须确保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风险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监察。
此外,集体投资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资金,在每时每刻都不可超过集体投资计划属下财产的100%。集体投资计划在招股书里也要披露足够的信息。
金管局说,做出上述修改之前,考虑了公众及基金经理业者的意见。当局已在今年5月向市场和公众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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