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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國信托公司更加科学发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监管规章答新华社记者问
近日,中國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日就有关問題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进行清理、整合和修订,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國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获得了新生和发展,营业信托业务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發生,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目前,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加快信托公司的改革创新、规范发展,以实现其科学发展。其次,是进一步完善我國信托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需要。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原有的信托监管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银监会成立以后,根据信托公司监管实际,陆续出台了数十件临时性通知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信托监管法规的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有的内容重复,不利于查找,而且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足,急需进行清理和整合。同时,在技术层面上,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已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也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第三,是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國民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增多。在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信托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并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规,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积极应对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我國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结构与國际信托业发达國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不仅面临國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國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
基于以上原因,银监会在综合考虑國情和借鉴國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作出了系统的清理、整合和修订。应该说,这次修订只是对信托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今后仍将不断地进行信托法规的修改完善,以促进信托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问: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这次信托法规的修订,主要是对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现有信托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达数十件,比较凌乱。修订过程中,通过分类归纳,将其中大部分仍可使用的内容移至新办法中,增强了法规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应该说,新办法中大部分强调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内容,在原办法和规章中大都已有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的监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更加灵活有效。通过认真清理,我们即将发文废止有关异地信托、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的10多件规范性文件。需强调的是,废止这些文件不是弃而不用,而是取其有用部分,废其无用部分。而对于一些基本的信托法规,如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等文件,这次没有纳入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
同时,新办法修订中,我们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问:刚才您提到新办法主要是整合原有的法规规章,但同时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要点。
答: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借鉴國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营业信托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即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说,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4、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問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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