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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张先生来到报社反映,他的孩子在市某小学上二年级,2005年10月30日,学校动员学生入团体保险。基于对学校和老师的信任,张先生给孩子入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定额保险”,一年交38元,保一年。后来张先生只拿到了一份保单,没有任何人向他解释该险種的有关条款。12月21日至24日,孩子患感冒住院,共花费290多元。张先生于26日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希望得到理赔。但保险公司一工作人员却告诉张先生,应该在孩子住院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现在已经晚了,不予理赔。而张先生却说是按照保险单上《保险事项说明》中第三条“索赔事项”(如果被保险人發生保险事故,须在5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来报案的,根本没有超过规定期限。
在张先生一再坚持下,该保险公司让张先生来到公司营销部。经过调查,公司同意理赔,并承诺两星期内理赔完毕。两星期后,张先生再次来到营销部处理此事,但该公司却一拖再拖。4月4日,张先生终于可以去领70多元的理赔款了。
在记者向该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时,该公司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不存在“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说法,应该在出险之日起延后5天内告知保险公司。并且由于学生入的是团体保险,很有可能是由于手续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好办齐,才会拖延的。
在记者采访中,还接到了几位家长的投诉,他们的孩子也是在学校入的团体险,但却只有一张交款收据,有的甚至连一张收据也没有,更别说了解保险的有关条款了。一旦孩子出现意外,就很难得到理赔。张先生和这几位家长建议,在给学生入团体保险时,学校和保险公司一定要将合同的有关条款内容向家长解释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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