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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怀疑、公司不理解
平安代理人“里外不是人”
●保险公司可以在需要核实时,要求被保险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申请理赔
●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他们不是出险人,公司决定对4人中的2人进行理赔
3月5日,保险代理人曹晓新致电编辑部,投诉其所在的中國平安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我希望公司能够出面进行解释,不要让保户继续误解我的工作。”
理赔出“新规”
2005年3月,一家加工不锈钢板的民营企业经曹晓新代理,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据悉,该企业需给每个员工每年缴纳保费250元,其中,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万元,医疗险保额为1万元。
由于加工不锈钢板的工作比较危险,购买保单后,该企业员工陆续出险,“理赔一直很顺利”,曹晓新称。对此,该企业负责人黄厂长表示:“最初,找保险公司理赔很方便,理赔金一会儿就到位了。”
直到2005年8月,保险公司突然出台了一项“新规定”。27日,该企业4名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發生意外,被送往医院治疗,总共花费治疗费用1.3万多元。当曹晓新拿着相关医疗发票到公司进行理赔时,理赔部工作人员告知:如果要获得理赔,必须由被保险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申请。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项规定,曹晓新表示“从未听说过”。而黄厂长也指出,此前几次赔付,保险公司从未提出类似的要求。他解释说,由于4名员工受伤严重、无法继续工作,“他们已经离开企业”,因此,无法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要求执行。
由于平安保险一再坚持“被保险人必须到场”,理赔进行得十分不顺利。黄厂长向记者透露,他甚至开始怀疑代理人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猫腻”。对于黄厂长的质疑,曹晓新也表现得很无奈,“公司这样得态度让我很为难,我觉得在保户面前有失诚信”。
对此,负责该起理赔、平安保险理赔部林女士接受采访时称,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需要核实时,要求被保险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申请理赔。林女士告诉记者,在该起赔案中,被保险人出险后没有立即报案,“此外,我们发现被保险人报案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我们决定请被保险人亲自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理赔“四选二”
为了进一步核对事实,曹晓新让公司理赔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该企业现场办公,但公司方面仍坚持,“必须由被保险人持身份证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平安保险指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进行申请。至于此前几次理赔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到场,是因为理赔金额并不算大。
经过曹晓新与公司的一再沟通,平安保险有关领导决定,就4个被保险人中的2人进行理赔,理赔金额为7000元,其他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公司作出的这个决定让曹晓新更加困惑。既然4个被保险人的情况完全一致,公司为什么只赔2个人?
林女士指出,公司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时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在该企业工作,另一个被保险人又不愿意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因此,公司决定拒赔上述两人的医疗费用”。
至于另外2个被保险人,林女士称,“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他们不是出险人,基于对该企业的补偿,公司决定对4人中2人进行理赔。”林女士一再表示,保险公司不能糊涂理赔,“业务员应该站在公司角度考虑問題”。
一边是保户的质疑:曹晓新是否私吞了部分理赔款;一边是公司的坚持:4个被保险人中只对2人进行理赔7000元。为了不失信于保户,曹晓新称,他自己填上了近4000元的差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黄厂长不能理解保险公司为何前后几次理赔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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