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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發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國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國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六年
一月二十日
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發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國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發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國有保险机构,指國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前款规定的國有保险机构,包括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及其贩NЩ?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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