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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國务院令 第267号发布自1999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第五条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國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國证监会审批。
未经中國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
第九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國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國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有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國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國证监会:?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國证监会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四)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國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國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应当全部转作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發生的亏损。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证监会审批。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國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证监会审批。?
第三章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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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國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國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未经中國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贩NЩ?埂I枇⒂?挡坑Φ狈?现袊?ぜ嗷峁娑ǖ奶跫???袊?ぜ嗷崤?迹?〉弥袊?ぜ嗷岚浞⒌木??砜芍ぃ?⒃趪?夜ど绦姓?芾砭值羌亲⒉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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