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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我是一个普通投资者,2003年2月银河证券公司承销"03沪轨道"债券,我在上海某营业部认购到12万,计1200张。当时请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开"代保管单",但其工作人员不肯,只能由他们输入我的帐户。对此我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平时恐有闪失,只好经常地划卡查对余额。
2005年2月3日,我通过电话委托,卖出该债券2万元,当时跟着语音提示一一输入相关数据,其中输入价格91.75元,输入量200,委托成功。
我知道,國债、企业债券的交易买卖是以"张"来计量的,每张是100元,每次买卖委托不得少于10张,我记得交易所曾经发过通知,我在别的券商也是这样操作的。
次日,我到复兴东路营业部交割、取款。经打印交割后,发现卖出的不是200张,而是200手,不仅连同应该余下的100手也卖光,还抛空80手,造成差错。
经与营业部联系,他们把差错责任推给了我,我有理说不清,现在只能向您请教,请你 告诉我:
1. 代保管单是否应该给客户?
2. 企业债券的买卖交易是以"张"来计量,还是以"手"计量?
3. 造成的损失营业部是否应该负全责?
鲍先生:
你的来信已经收悉,现作如下回复,供你参考:
一、关于代托管单的問題
经过我们查阅你所买卖的"03沪轨道"业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有关资料,得知其是实名制记帐式债券。由于该種债券实行的是无纸化交易,按照目前有关的开户、交易规则,投资者在第一次买入记帐式债券时,券商是无需向投资者提供代保管单等单据的,只要通过电脑系统输入相应的债券数额即可,投资者同样可以通过此后打印的交割单来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券商处买入一定数额的债券。因此,你信中所反映的券商没有为你开具代保管单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关于"张"或"手"的计量問題
经过查阅债券的交易规则及向有关券商咨询,得知截至目前为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买卖仍然是以"手"为计量单位。但我们同时注意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11月28日曾出台《关于调整买卖盘揭示范围及债券和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的通知》,该规定将债券买卖的申报数量由1手调整为1张,这可能就是你信中所提及的印象中交易所曾发出过的通知。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而言,其仍然沿用"手"的申报单位。因此,你在电话委托中输入价格"91.75"(元),同时输入数量"200"这一数值,也是被系统默认为"200手",而非"200张"。
尽管如此,券商的该行为还是有問題,因为根据你的反映,在卖出债券之前你帐户上仅余120手,但是所打印出来的交割单竟然显示成交了200手,就这点而言,券商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因为按照规范的交易系统的设置,一旦投资者输入的卖出数量大于其库存量时,该系统应当自动不予接受的,然而该系统却提示委托成功。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就将该行为认定为券商融券的卖空行为,但至少该券商的委托交易系统及风险防范存在巨大的漏洞,需要马上进行改进。
三、关于券商的责任問題
根据上述的分析,该券商因为其不完善的委托交易系统,应对卖空行为承担责任。在你为该笔卖空行为以每张92.8元的价格补仓80手后,这买进的这80手的价格高于你卖出时的价格(每张高1.05元),则80手的差价(计840元)应当认定为你的损失,根据"谁有过错、谁来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该损失要由券商来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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