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十大霸王条款上榜
继商业、通信、房地产、旅游四大行业后,今日,市工商局与本报联合举办的“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主题维权活动发布第五号行业霸王条款通报,金融保险及其他行业又有十条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上榜。至此,本次活动共评出霸王条款48条。保险车辆受损找第三方赔钱
表现:某公司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發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分析评述:保险事故發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發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但选择向谁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三款,即“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出险抢救费最高支付保额30
%表现:某公司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分析评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發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款,即“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住院医保索赔有效期缩至两年
表现:某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發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分析评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發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保险事故發生后指定医院治疗
表现:某公司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时,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到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急诊者可不受此限,但应在住院后6日内通知本公司);需转院治疗者,应由原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凡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手续者,本公司有权不负给付责任。”
分析评述:如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资质的医院应属合理,但在保险事故發生后再由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则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银行卡申请注销后仍要担风险
表现: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分析评述:消费者向银行提出注销卡申请,银行受理后,与消费者形成一種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该条款要求消费者在申请注销后45天内继续承担该注销卡的全部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显失公平,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三款,即“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设备故障成银行免责理由
表现:某银行用卡协议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的,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分析评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备故障并非不可抗力,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款,即“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借记卡修改规定不通知持卡人
表现:某银行《借记卡使用规定》称:“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后,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依法知悉所接受服务真实内容的权利。除因國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外,银行卡格式条款的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修改变更。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二款,即“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要看有线电视得按年收费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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