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有仓单的所有权
所谓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从合同法律关系上分析,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之间因货物存储所發生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都是货主(即生产企业或者大型贸易企业)自己来交存货物,那么存货人就是货主本身,有时候货主委托他人到交割仓库代办交存货物,那么这时候的存货人就不是货主,而是货主的代理人。作为指定交割仓库,则应以货主为存货人,在签发仓单时,通常以生产企业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的协议,以及铁路运单或者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相关凭证,如质检证书等作为开具仓单的依据。
从标准仓单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是一種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签发表明,持有人凭借仓单就可以向指定交割仓库要求提取该标准仓单项下的货物,换言之,持有人拥有对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目前,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使用的标准仓单是记名仓单,经过多年的实践,标准仓单的信誉度逐渐提高,其用途也随之扩展,在期货市场中除可以用于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外,还可以在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作为保证金使用,在现货市场中还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质押物,现货交易的实物凭证等等。
但是,在使用标准仓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投资者为了在今后交割中图省事,将标准仓单过户给期货公司,这样到期交割时,就可以由其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直接进行,而不再需要投资者确认。还有一種情况是,投资者也是为了图方便,虽然是自己名下的标准仓单,但是,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割流转记录栏中的卖出方上已加盖了公章,或者在交易所外转让记录栏中的卖出方加盖了公章。上述行为都有可能丧失所有权,因为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都是形式审查,只要背书完整,其实物交割或转让程序都会顺利进行下去。因此,保护自有标准仓单所有权,是投资者应当高度重视的問題。首先,不要轻易地将标准仓单过户或以他人的名义制作仓单,因为仓单一旦过户,就意味着仓单的所有权發生了转移,即原仓单持有人丧失对该标准仓单的所有权。其次,即使是以投资者名义制作的仓单,投资者也不要轻易在标准仓单背后交割流转记录中的卖出方背书栏内加盖公章(公章的加盖将产生投资者同意交割的法律效力),以避免期货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投资者之名,为他人办理实物交割。第三,在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投资者也不要轻易在卖出方背书栏内加盖公章,这个公章的加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投资者同意背书转让,那么只要仓单持有人在买方背书栏内签字盖章,并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该仓单转让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在發生一连串的仓单转让中,无论是卖出仓单还是买入仓单,都应当在背书栏内签字盖章,以保证背书的连续性,维护仓单的法律效力,减少甚至避免因仓单問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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