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woy 发表于 2012-8-16 22:59:40

你了解信托的风险吗

日前,浙江银监局一纸金信信托停业整顿的公告,震撼了整个金融界。此次金信信托事件,无疑又给我國信托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现代社会,信托已经发展成为一種以资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制度本身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國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四大金融支柱中,信托业是唯一能够联结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纽带。同时,也正由于信托这一制度本身之精妙、灵活,信托产品更容易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验田。对投资者来说,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该了解信托的基本知识,强化风险意识。

   投资者可买哪些信托品種

   这里先向投资者介绍当前信托公司可以办理的信托種类。

   根据中國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办理资金信托和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这实际上是以信托标的物为划分标准。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目前比较"流行"的房地产信托、股权信托即属于此类信托。

   如何认知信托产品风险

   由于信托收益率一般都在4%--5%,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且在证券市场行情不振的情况下,这样的收益率对投资者还是颇有吸引力的。但是,信托计划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信托公司的经营缺少相应的规范,使得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远远大于买股票的风险。而且由于信托产品份额和金额的限制,决定了信托投资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资者",一旦發生损失,数额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同时更要学会防范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其次,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投资者直到信托计划出了問題才开始研读信托合同的情况。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到期实现可能性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受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最后,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综上,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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